達賴訪台 國台辦:堅決反對 - 馬英九政運與台灣政經情勢預測 - 實證因果紫微斗數學會
印證因緣果報的真實存在→已經運用本門的「宿緣律」,破天荒全過程,在網路公開討論區兩萬多篇公開問答,超過萬次的宿世因緣推算,幾達100/100的神準推斷了雙方注定的宿緣互動心態、互動過程與結局,印證了人與人之間確實存在著注定的宿世緣分。而這神準的宿世緣分,也就是顯示了前世冤欠或是前世恩德,造成今生注定的貴人或是冤親小人,這也證實了因緣果報的存在;而掌握貴人冤親的天機契機,也就掌握了今生成功失敗的重要關鍵。實證天理因果真實存在→前世因果功過能印證→運用本門的「因果律」超過千次的前世因果功過推斷,不只是神準推斷出今生必然的命運過程型態,也神驗的推斷出前世因果與祖宗因果,對於本身命運吉凶的重大影響,實證了「因緣同類相生」「前世因果今生相反承受」的因果天理,詳細的因果作用原理闡述如下;在精彩主題區中「前世今生因果」的故事中,就陳列了多個可以查證歷史而印證過的真人真事實例;通常認為前世因果今生難以求證,但是在這些事例中,依據本門紫微因果律,卻真正可以從祖上歷史因果經歷的實證來看,印證出「宿世因果報應」是有某些傳承的依據。 因為,單從自身一組生辰資料就可以準確推算出自身之外的祖上多代的主要歷史因果功過,這不就明顯的呈現出因緣果報的「欲知前生事,今生受者是」的「因緣承受」法則,也就是「善惡因緣必有前世因」「善惡到頭終有報,不爭早與遲」;再從「因果律」中的「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因緣同類相生」的因緣承受法則,可以讓人明顯的理解這些「前世因」,既是祖上的功過遺產,再從「欲知前生事,今生受者是」的因緣法則,可也就是明顯呈現自身在多次前世輪迴中的主要因果功過。協助超昇業障,教導修行功果→達爾文的進化論,不也就是肉體生命基因的「因緣承受」,並在之後的發展,開啟了生命基因科學的昌盛; 「實證因果紫微」的斗數原理也就如進化論般、劃時代的證實了「因果論」,也將在以後陸續發布的主題中,呈現出「實證因果紫微」的斗數推算系統,可以像生命的基因與演化科學;甚至更科學地,將宿世緣分的互動規律,命格與緣份的運作原理,像精密的基因工程,去掌握因果基因結構,與因果基因交換的精密技術智慧;精妙的「實證因果紫微」斗數系統,將可以無可限量進化,與研究發展應用,可以像「生命基因科學」般的幫助人類生命靈魂的進化與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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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賴訪台 國台辦: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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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義 發表於 2009-8-28 03:4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央社記者張銘坤北京27日電)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今天表示,無論達賴喇嘛以什麼形式和身分赴台,北京「都堅決反對」。
以下為國台辦發言人傳真內容全文:

「8月27日,國務院台辦發言人就台灣民進黨部分勢力邀請達賴訪台事表示:達賴不是單純的宗教人士,他打著宗教的旗號,一直在進行分裂國家的活動。無論達賴以什麼形式和身分赴台,我們都堅決反對。」
「正當大陸各界紛紛伸出援手,傾力支持台灣早日戰勝風災,重建家園之時,民進黨的一些人竟趁機策劃達賴到台活動,顯然不是為了救災,而是試圖破壞兩岸關係得來不易的良好局面,這一險惡用心必將遭到兩岸同胞的共同反對。」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27/5/1pz82.html

CNN NEWS 版面頭條
China opposes Dalai Lama's Taiwan visit

資料來源http://edition.cnn.com/2009/WORLD/asiapcf/08/27/taiwan.dalai/index.html

BBC NEWS版面頭條
China anger over Dalai Lama trip

資料來源http://news.bbc.co.uk/2/hi/asia-pacific/8224831.stm

ABC NEWS
China Opposes Taiwan Decision to Invite Dalai Lama

資料來源http://abcnews.go.com/International/wireStory?id=8425182

為啥國際新聞大肆報導呢?

未完待續............

[ 本帖最後由 光義 於 2009-8-28 03: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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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光義 發表於 2009-8-28 03:52 | 顯示全部樓層

西藏慶祝百萬農奴解放50周年紀念日

先介紹一下有關西藏、密宗和達賴:

西藏慶祝百萬農奴解放50周年紀念日

3月28日上午,西藏自治區各族各界干部群眾一萬余人在拉薩布達拉宮廣場隆重集會,熱烈慶祝第一個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

資料來源:
http://nc.people.com.cn/BIG5/9045565.html


為啥要慶祝解放農奴呢
未完待續........

[ 本帖最後由 光義 於 2009-8-28 03:54 編輯 ]
印證因緣果報,實證天理因果,協助超昇業障,教導修行功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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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光義 發表於 2009-8-28 05:18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共解放農奴的原因

從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資訊網首頁  http://www.tibet.org.tw/index.php
連結到西藏之頁  http://www.xizang-zhiye.org/b5/

的西藏人權 http://www.xizang-zhiye.org/b5/rights/

的聯合國有關西藏問題的決議  http://www.xizang-zhiye.org/b5/rights/lianheguo/index.html

的人 權 委 員 會 第 四 十 八 屆 會 議 西 藏 局 勢
http://www.xizang-zhiye.org/b5/rights/lianheguo/jueyi1.html

附 件 一
2. 1959年 以 前 西 藏 的 社 會 機 結 構 和 社 會 形 態

1.1959年 以 前 的 西 藏 是 封 建 農 奴 制 社 會 ,達賴喇嘛是最大的封建農奴主。它 既 有 封 建 農 奴 制 的 一 般 特 征 , 又 有 西 藏 地 方 處 于 封 建 社 會 初 期 保 留 著 較 多 的 奴 隸 制 殘 余 的 特 征 , 如 勞 役 地 租 占 重 要 地 位 、 農 奴 主 占 有 奴 隸 人 身 、 蓄 養 家 奴等 等 。 這 是 一 種 比 歐 洲 中 世 紀 的 農 奴 制 還 要 殘 酷 、 黑 暗 的 社 會 制 度 。
                                一 、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及 其 特 征

2. 西 藏 封 建 農 奴 制 社 會 的 經 濟 結 構 嚴 重 畸 形 , 占 人 口 不 到 5%的 農 奴 主 處 于 占 有 、 支 配 和 統 治 的 地 位 , 農 奴 和 奴 隸 處 于 受 剝 削 、 受 壓 迫 、受 奴 役 的 地 位 。 在 經 濟 上 , 高 利 貸 、 苛 捐 雜 稅 和 烏 拉 差 役 如 同 “ 三 把 刀 ” 插 在 占 人 口 95% 的 農 奴 和 奴 隸 身 上

三 大 領 主

西 藏 的 封 建 農 奴 主 包 括 官 家 、 貴 族 、 寺 廟 上 層 僧 侶 三 大 領 主 。 他 們 總 共 約 占 西 藏 人 口 的 5% 左 右 , 卻 占 有 西 藏 的 全 部 土 地 、 草 場 和 絕 大 部 分 牲 畜。

官 家 即 原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 他 們 直 接 占 有 並 經 營 一 部 分 土 地 。 貴 族擁 有 世 襲 土 地 。 寺 廟 通 過 受 封 、 饋 贈 獲 得 一 定 數 量 的 土 地 。 根 據 1959年 6月 的 統 計 , 西 藏 民 主 改 革 前 有 330萬 克 ( 15克 約 相 當 于 一 公 頃 ) 實 耕 土 地 。 其 中 地 方 政 府 ( 官 家 ) 有 128. 37萬 克、 占 38. 9% ; 貴 族 有 29萬 克 , 占 24%; 寺 廟 與 上 層 僧 侶 有 121. 44萬 克 , 占 36. 8% ; 自 耕 農 僅 有 9, 900克 、 占 0. 3% 。
家 奴 和 奴 隸

4. 占 西 藏 人 口 95%的 農 奴 和 奴 隸 沒 有 土 地 , 連 人 身 自 由 都 沒 有 , 祖 祖 輩 輩 屬 于 三 大 領 主 , 依 附 在 領 主 的 莊 園 的 土 地 上 。 農奴 和 奴 隸 又 分 為 差 巴 、 堆 窮 和朗 生 等 三 個 主 要 的 階 層 。 前 兩 者 屬 于 農 奴 , 後 者 則 是 奴 隸 。

5.差 巴 , 種差 地 的 農 奴 。 他 們 從 領 主 那 里 領 種 一 份 土 地 , 並 要 給 領 主 支 差 。 他 們 的 人 身 依 附在 差 地 上 , 為 農 奴主 所 佔 有 。 農奴 與 農 民 的 區 別 是 , 農 奴 無 人 身 自 由 , 不 能 隨 便 離 開 領 主 。 每 年 還 要 給 農 奴 主 支 差 , 即 負 擔 各 種 勞 役 , 無 償 地 給 農 奴 主 經 營 自 營 地 , 以 及 其 它 各 種 無 償 的 負 擔 ( 包 括 實 物 與 貨 幣 ) 。 農 奴 對 份 地 只 有 使 用權 , 沒 有 所 有 權 , 不 能 出 賣 。 在 農 奴 中 , 差 巴 一 般 60%至 70%。

6. 堆 窮 , 意 為 ” 小 戶 “ , 是 社 會 地 位 比 差 巴 更 低 、 生 活 被 差 巴 更 苦 的 農 奴 。 他 們 有 的 從 領 主 那 里 領 有 少 量 的 租 地 , 條 件 是 無 償 地 給 領 主 的 自 營 地 支 應 勞 役 。 租 地 的 收 成 僅 能 維 持 最 低 的 生 活 。 有 的 則 從 事 手 工 業 或 只 靠 出 賣 勞 動 力 謀 生 , 每 年 向領 主 交 人 役 稅 。 在 農 奴 中 , 堆 窮 一 般 占 30%至 40% 。

7. 朗 生 , 意 為 ” 家 里 養 的 “ , 實 際 上 是 奴 隸 。 他 們 沒 有 任 何 生 活 資 料 , 沒 有 絲 毫 人 身 權 利 。 完 全 無 償 地 給 農 奴 主 幹 活 , 待 遇 只 能 維 持 生 活 而 已 。 他 們 受 農 奴 主 的 絕 對 支 配 農 奴 主 可 以 把 他 們 當 作 私 有 財 產 一 樣 贈 送 、 轉 讓 、 抵 押 或 出 賣 。 領 主 莊 園 的 朗 生 多 半 在 領 主 家 中 做 雜 務 勞 動 或 其 他 指 定 的 事 務 。 朗 生 的 子 女皆 為 朗 生 , 世 世 代 代 為 奴 。 據 民 主 改 革 時 的 調 查 , 朗 生 大 都 是 祖 祖 輩 輩 流 傳 下 來 的 , 一 般 認 為 這 是 西 藏 歷 史 上 存 在 的 奴 隸 制 的 殘 余 。

莊 園 和 部 落

8. 封 建 莊 園 的 土 地 占 有 和 經 營 形 式 , 是 西 藏 封 建 農 奴 制 的 基 本 特 征 之 一 。 西 藏 的 封 建 莊 園 , 按 其 領 主 的 不 同 , 分 為 三 種 , 一 種 是 政 府 莊 園 , 為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直 接 占 有 , 藏 語 稱“ 雄 溪 ” ; 一 種 是 貴 族 莊 園 , 藏 語 稱 “ 格 溪 ” ; 一 種 是 寺 廟 莊 園 , 藏 語 稱 “ 曲 溪 ” 。

9. 莊 園 土 地 的 經 營 方 式 , 主 要 有 兩 種 ﹕ 一 種 是 領 主 的 自 營 地 ; 一 是 差 巴 的 差 地 。 領 主 的 自 營 地 , 都 是 用 農 奴 的 無 償 勞 役 來 耕 種 , 全 部 收 獲 歸 領 主 , 自 營 地 所 占 畢 生 越 大 , 領 主 對 農 奴 的 剝 削 就 越 重 。 差 巴 領 種 差 地 , 並 由 差 巴 給 政 府 外 差 , 給 領 主 支 內 差 。

10. 三 大 領 主 對 牧 區 的 管 轄 , 以 部 落 為單 位 。 這 種 部 落 與 原 始 社 會 的 性 質 根 本 不 同 , 它 既 是 三 大 領 主 為 管 理 牧 奴 而 劃 分 的 行 政 區 域 , 也 是 剝 削 牧 奴 的 行 政 機 構 。

11. 三 大 領 主 分 別 占 有 草 場 , 同 時 也 占 有 草 場 上 居 住 的 部 落 牧 奴的 人 身 。 和 農 民 情 況 不 同 的 是 , 由 于 牧 業 經 濟 的 特 點 , 一 個 部 落 居 住 在 隸 屬 于 一 個 領 主 的 草 場 上 , 又 可 以 分 散 在 幾 個 領 主 的 草 場 上 放 牧 。 這 樣 牧 奴 就 有 直 接 領 主 和 間 接 領 主 , 對 于 前 者 有 人 依 附關 係 , 要 向 領 主 支 各 種 差 役 , 對 于 後 者 沒 有 人 身 依 附 關 係 , 但 要 向 領 主 交 草 稅 。

“ 用 腿 走 路 的 差 ” 和 “用 手 拿 出 去 的 差 ”

12. 西 藏 的 差 是 一 個 包 括 搖 役 、 賦 稅 、 地 租 等 在 內 的 含 義 十 分 廣 泛 的 差 稅 總 稱 。 這 種 差 分 為 兩 大 類 ﹕ 一 類 是“ 用 腿 走 路 的 差 ” , 藏 語 稱 “ 剛 捉 ” , 即 勞 役 差 , 包 括 人 、 馱 牛 、 馬 驢 所 支 應 的 勞 役 ; 一 類 是 “ 用 手 拿 出 去 的 差 ” , 藏 語 稱 “ 拿 屯 ” , 即 用 手 捧 著 交 付 的 差 , 包 括 實 物 、 貨 幣 等 。 根 據 西 藏 民 主 改 革 時 的 調 查 , 西 藏 的 各 種 出 役 中 , 勞 役 差 要 占 到 百 分 之 六 十 左 右 , 實 物 和 貨 幣 差 占 到 百 分 之 四 十 左 右 。 勞 役 差 一 般 占 農 奴 勞 動 日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以 上 , 實 物 差 的 剝 削 量 一 般 也 在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以 上 。 除 了 各 種差 役 之 外 , 環 有 幾 十 種 乃 至 上 百 種 各 種 名 目 的 苛 稅 。

內 差 、 外 差 和 烏 拉 差 役

13. 在 寺 廟 、 貴 族 莊 園 內 交 納 的 實 物 和 擔 負 的 勞 役 稱 為 內 差 。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所 派 的 各 種 的 差 役 、 對 貴 族 和 寺 廟 莊 園 來 說 , 則 是 外 差 , 一 般 叫 做 “ 烏 拉 ” 。 烏 拉 原 上 突 厥 語 , 是 元 朝 對 西 藏 至 西 寧 之 間 的 供 應 來 往 官 員 馬 匹 、 傳 遞 文 書 、 擔 負 運 輸 的 一 種 差 役 。 明 、 清 兩 朝 一 直 沿 用 下 來 。 這 是 農 奴 對 中 央 政 府 承 擔 的 負 擔 。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官 員 在 西 藏 境 內 出 差 , 以 及 西 藏 政 府 轉 運 各 種 物 資 也 由 農 奴 負 擔 , 這 是 農 奴 對 地 方 政 府 的 負 擔 。 所 有 這 些 負 擔 , 都 包 括 在 外 差 的 範 圍 之 內 。


“ 不 生 不 死 ”和 “ 有 生 有 死 ”

14. 西 藏 牧 區 的 畜 租 有 兩 種 形 式 ﹕ 一 種 是 “ 不 生 不 死 ” 租 , 牧 主 把 一 定 數 量 的 牲 畜 強 迫 牧 民 放 牧 。 每 年 不 管 生 多 少 、 死 多 少 , 都 按 規 定 的 稅 額 交 納 牧 租 。 放 “ 不 生 不死 ” 畜 租 是 三 大 領 主 利 用 封 建 特 權 強 迫 攤 派 的 , 不 能 違 抗 , 也 不 能 退 租 。 即 使 原 放 畜 租 的 牲 畜 全 死 光 了 , 這 戶 牧 民 的 子 孫 也要 按 原 來 畜 租 的 數 量 向 領 主 交 租 。 如 果 這 戶 人 家 全 死 了 , 他 們 所 承 擔 的 畜 租 也 要 轉 到 親 戚 、 鄰 居 身 上 。

15. 另 一 種 是 “ 有 生 有 死 ” 租 , 牧 主 把 一 定 數 量 的 牲 畜 , 強 迫 交 給 牧 民 放 牧 , 每 年 生 多 少 牲 畜 , 死 多 少 牲 畜 , 要 向 領 主 報 告 , 死 了牲 畜 要 有 死 畜 皮 為證 。 自 然 死 亡 的 牲 畜 , 其 畜 皮 向 領 主 交 納 , 即 免 一 頭 牲 畜 的 負 擔 。 “ 有 生 有 死 ” 租 的 剝 削 量 一 般 要 占 當 年 產 品 產 量 的 50 % 至 60% , 少 數 也 有 達 到 70% 左 右 的 。

“ 高 利 貸 ”

16. 高 利 貸 是 西 藏 三 大 領 主 剝 削 農 奴 的 重 要 手 段 。 三 大 領 主 都 是 債 主 。 歷 代 達 賴設 有 專 管自 己 放 債 的 機 構 , 把 每 年 對 達 賴 的 供 養 收 入 都 作 為 高 利 貸 放 給 群 眾 。 據 1950年 帳 本 上 不 完 全 記 載 , 共 放 高 利 貸 債 金 藏 銀 3, 038, 581兩 , 年 收 利 息 藏 銀 303, 855兩 。

17.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各 級 機 構 和 官 員 都 放 有 高 利 貸 , 政 府 把 放 債 、 收 息 列 為 各 級 官 員 的 行 政 職 責 。 政 府 放 債 的 年 息 為 十 分 之 一 。

18. 西 藏 的 大 小 寺 廟 沒 有 不 放 債 的 。 據 民 主 改 革 時 調 查 , 拉 薩 三 大 寺放 的 糧 債 為 1, 623, 273克 ( 每 克 約 14公 斤 ) , 年 收 利 息 為 285, 692克 。 高 利 貸 的 利 息 收 入 占 三 大 寺 總 收 入 的 25% 至 30% ,寺 院 放 債 的 利 率 , 借 錢 一 般 在30% , 借 糧 的 年 息 是 “ 借 4克 還 5克 ” 。

19. 西 藏 的 貴 族 絕 大 多 數 也 放 高 利 貸 , 債 息 在 家 庭 收 入 中 , 一 般 要 占 15% 至 20%。 貴 族 放 債 的 利 率 , 借 錢 的 利 率 一 般 是20%, 糧 債 利 息 一 般 是 借 四 還 五, 也 有 借 五 還 六 的 。

20. 三 大 領 主 放 高 利 貸 的 比 例 , 根 據 丁 青 、 江 孜 、 白 朗 縣 的 調 查 , 寺 廟 領 主 放 的 高 利 貸 最 多 , 一 般 要 占 40% 至 50% ; 政 府 放 的 高 利 貸 占 20% 至 25% ; 貴 族 放 的 高 利 貸 占 15%至 20% ; 其 他 人 放 的 高 利 貸 占 5% 至 10% 。
子 孫債 和 連 保 債

21. 農 奴 的 債 務 , 在 形 式 上 有 兩 種 ﹕ 一 是 子 孫 債 , 一 是 連 保 債 。 子 孫 債 , 又 叫 “ 欠 舊 債 ” 。 有 的 已 經 欠 了 幾 代 人了 , 債 是 從 何 時 借 的 , 最 初 借 了 多 少 債 , 已 經 償 還 了 多 少 , 欠 債 人 都 不 知 道 , 全 憑 債 主 拿 出 “ 債 據 ” 隨 便 說 , 幾 輩 人 也 還 不 清 。 農 奴 還 不 起 債 , 領 主 就 收 回 農 奴 的 差 役 份 地 抵 債 。 但 是 農 奴 為 了 活 下 去 , 又 將 被 領 主 拿 去 頂 債 的 “ 份 地 ” 租 回 來 耕 種 。 這 樣 一 來 , 一 份 差 地 , 既 要 給 領 主 付 勞 役 地 租 , 同 時 又 要 交 實 物 地 租 , 以 頂 債 息 。 根 據 調 查 。 西 藏 有 80% 至90% 的 農 奴 欠 債 , 其 中 30% 至 40%的 戶 欠 的 是 子 孫 債 。 債 息 支 出 一 般 平 均 要 占農 奴 每 年 收 成 的 30% 左 右 , 欠 子 孫 的 債 息 支 出 比 例 更 高 。 農 奴 分 家 時 也 要 分 債 務 。 分 了 債 務 負 擔 的 人 , 要 分 別 給 債 主 立 約 , 個 人 負 責 歸 還 。

連 保 債

22. 一 戶 借 債 ,一 至 數 戶 作 保 , 幾 戶 借 債 , 互 為 保 人 , 全 村 借 債 , 全 村 連 保 。 有 一 戶 逃 債 , 眾 家 償 還 ; 一 戶 無 力 償 還 , 眾 家 代 還 ; 一 戶 絕 後 , 眾 家 代 賠 。 此 外 , 如 果 欠 債 差 巴 戶 死 絕 或 逃 亡 , 來 接 種 差 地 的 新 差 巴 戶 還 要 負 責 償 還 舊 差 巴 戶 欠 下 的 債 務 。

                                       二 . 社 會 政 治 制 度 及 基 本 特 征

23. 農 奴 主 的 經 濟 利 益 , 有 一 套 政 教 合 一 、 等 級 森 嚴 、 嚴刑 峻 法 的 社 會 政 治 制 度 加 以 保 護 和 維 系 。 農 奴 和 奴 隸 不 僅 在 經 濟 上 受 盡 剝 削 , 而 且 沒 有 完 全 的 人 身 自 由 , 更 沒 有 任 何 民 主 權 利 。 所 有 這 一 切 都 籠 罩 在 宗 教特 權 的 神 聖 色 彩 之 中 , 農 奴 和 奴 隸 忍 受 著 今 生 的 一 切 苦 難 , 把 一 切 希 望 寄 托 在 並 不 存 在 的 來 世 上 。
“ 政 教 合 一 ” 的 地 方 政 權

24. 從 政 權 性 質 和 政 治 狀 況 看 , 西 藏 的 政 教 合 一 的 特 征 是 神 權 與 政 權 相 結 合 。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 藏 語 稱 “ 噶 廈 ” , 意 為 “ 發 布 命 令 的 機 關 ” 。 地 方 政 府 由 地 位 顯 赫 的 僧 侶 和 貴 族 組 成 , 代 表 著 農 奴 主 階 級 的 利 益 。 僧 官 在 地 方 政 府 中 的 地 位 高 于 俗 官。 按 照 清 制 , 在 達 賴 喇 嘛 和 駐 藏 大 臣 直 接 領 導 下 , 噶 廈 設 有 四 名 噶 倫 。 十 三 世 達 賴 喇 嘛 又 規 定 首 席 噶 倫 必 須 是 僧 官 。 噶 廈 下 設 由 四 名 僧 官 組 成 的 秘 書 處 和 由 四 名 俗 官 組 成 的 審 計 處 。 秘 書 處 形 式 上 隸 書 于 噶 廈 , 實 際 上 直 接 受 達 賴 喇 嘛 的 指 揮 。 噶 廈 的 一 些 重 大 事 情 , 還 要 通 過 秘 書 處 才 能 向 達 賴 報 告 。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下 屬 的 相 當 于 專 區 或 縣 的 行 政 幾 個 的 主 要 官 員 中 , 一 般 是 一 僧 一 俗 , 僧 官 在 前 。 一 些 大 寺 廟 在 政 治 上 享 有 特 權 , 他 們 可 以 直 接 委 派 官 員 , 並 設 有 法 庭 、 監 牢 , 行 使 司 法 權 。
                              
                                    農 奴 主 對 農 奴 的 人 身 占 有

25. 三 大 領 主 對 土 地 和 其 他 主 要 生 產 資 料 的 佔 有 , 從 根 本 上 剝 奪 了 農 奴 賴 以 生 存 的 物 質 條 件 。 這 既 是 農 奴 主 剝 削 農 奴 的 基 礎 , 也 是 農 奴 主 佔 有 農 奴 人 身 的 重 要 前 提 ; 土 地 既 是 剝 削 農 奴 的 重 要 手 段 , 又 是 束 縛 農 奴 的 一 條 鎖 鏈 。 農 奴 同 其 他 生 產 資 料 一 樣 是 被 農 奴 主作 為 財 富 來 估 价 的 。 農 奴 主 佔 有 的 農 奴 愈 多 , 財 富 也 愈 多 。 農 奴 主 對 農 奴 的 人 身 佔 有 , 主 要 表 現 在 ﹕ 農 奴 主 可 以 支 配 農 奴 的 人 身 , 可 以 把 農 奴 租 讓 、 轉 讓 、 賭 博 、 抵 押 、 贈 送 或 賣 給其 他 領 主 。 有 的 農 奴 甚 至 被 轉 讓 、 出 賣 過 多 次 , 農 奴 一 出 生 , 就 有 了 主 人 , 農 奴 死 亡 , 要 向 農 奴 主 銷 名 。 農 奴 要 結 婚 , 要 先 向 領 主 送 禮 。 不 是 同 一 領 主 的 男 女 農 奴 要 結 婚 , 要 事 先 取 得 雙 方 領 主 的 同 意 。 有 的 要 贖 身 費 , 轉為 另 一 方 領 主 的 農 奴 ; 有 的 由 對 方 領 主 交 換 一 個 農 奴 ; 有 的 男 女 雙 方 的 原 領 主 關 係 不 變 , 婚 後 的 男 孩 歸 男 方 領 主 , 生 的 女 孩 歸 女 方 領 主 。
人 役 稅

26. 凡 是 不 直 接 為 領 主 支 差 的 農 奴 , 或 在 外 謀 生 的 農 奴 , 每 年 到 一 定 時 候 必 須 向 所 屬 領 主 交 納 人 役 稅 , 以 表 示 領 屬 關 係 , 農 奴 不 管 走 到 天 涯 海 角 , 也 被 人 役 稅 這 根 鎖 鏈 摔 住 , 不 得 成 為 無 屬 主 的 自 由 人 。

                                   “ 三 等 九 級 ”

27.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法 典 , 按 血 統 貧 賤 、 職 位 高 低 , 把 人 劃 分 為 三 等 九 級 。 “ 人 有 上 、 中 、 下 三 等 , 每 等 人 又 分 上 、 中 、 下 三 級 ” 。 大 小 活 佛 及 貴 族 屬 “ 上 等 人 ” ; 商 人 、 職 員 、 牧 主 和 農 村 中 的 大 差 巴 戶 屬 “ 中 等 人 ” ; 下 層 勞 動 人 民 、 廣 大 農 奴 和 奴 隸 則 屬 “ 下 等 人 ” 。 鐵 匠 、 屠 夫 、 送 尸 者 則 被 視 為 “ 下 等 下 級 人 ” , 其 地 位 甚 至 低 于 平 民 , 不 能 與 平 民 平 起 平 坐 , 也 不 得 同 他 們 在 一 個 碗 里 喝 茶 喝 酒 。 下 等 人 觸 犯 了 上 等 人 就 要 處 以 各 種 刑 罰 。 法 典 還 規 定 “ 人 有 等 級 之 分 , 因 此 命 价 也 有 高 低 ” , 上 等 上 級 的 人 的 命 价 按 尸 量 黃 金 , 下 等 下 級 的 人 被 殺 的 命 价 僅 為 一 根 草 繩

                                                       司 法 和 刑 罰

28. 農 奴 主 對 農 奴 的 剝 削、 壓 迫 和 人 身 占 有 , 是 靠 對 封 建 農 奴 制 的 暴 力 來 維 持 的 。 與 政 教 合一 的 政 權 相 適 應 , 西 藏 也 形 成 了 一 套 政 教相 結 合 的 法 律 。 按 照 法 典 , 三 大 領 主 統 治 農 奴 是 神 的 意 志 , 農 奴 受 苦 是 命 中 注 定 的 , 不 能 反 抗 。 西 藏 地 方 政府 以 及 相 當 于 專 區 和 縣 的 機 構 , 以 至 領 主 、 頭 人 都 可 以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 大 的 寺 院 也設 有 法 官 , 審 理 僧 人 中 的 案 件 。 僧 人 犯 法 首 先 由 寺 院 審 理 , 各 級 政 府 不 得 干 預 。 寺 院 判 決 的 案 件 , 與 政 府 的 判 決 具 有 同 樣 的 效 力 。 各 級 政 府 把 駐 地 下 層 陰 暗 、 潮 濕 的 房 子 作 為 監 獄 , 三 大 領 主 可 以 在 自 己 的 莊 園 設 立 監 獄 , 大 寺 廟 可 以 設 立 關 押 所 。 在 拉 薩 一 些 犯 人 戴 著 木 枷 腳 鐐 、 手 銬 沿 街 要 飯 , 有 的 則 被 送 到 邊 遠 地 方 流 放 , 終 身 為 奴 。 西 藏 的 法 庭 和 監 獄 對 觸 犯 其 法 典 者 , 處 以 挖 眼 睛 、 割 耳 朵 、 截 手 、 剁 腳 、 戴 石 帽 、 站 囚 籠 、 關 土 牢 等 幾 十 種 慘 不 忍 睹 的 刑 罰 。 這 樣 的 社 會 , 當 然 沒 有 任 何 民 主 、 自 由 、 人 權 可 言 。

                                      三、 社 會 狀 況 及 其 停 滯 衰 退 趨 勢

29. 在 長 期 的 封 建 農 奴 統 治 下 , 西 藏 社 會 已 陷 于 停滯 衰 退 的 狀 態 , 嚴 重 阻 礙 了 社 會 進 步 , 束 縛 了 生 產 力 的 發 展 。 社 會 矛 盾 日 趨 尖 銳 。
社 會 經 濟 日 益 萎 縮

30、 西 藏 的 生 產 工 具 簡 陋 , 鐵 質 工 具 缺 乏 , 有 的 使 用 木 犁 、 木 鋤 , 有 的 實 行 刀 耕 火 種 。 耕 作 制 度 粗 放 , 生 產 力 水 平 低 下 。 糧 食 產 量 在 一 、二 百 年 間 停 滯 , 甚 至 下 降 。 畜 牧 業 仍 采 用 原 始 的 自 然 放 牧 方 式 , 草 場 和 牧 畜 品 種 退 化 , 疫 病 嚴 重 , 獸 害 猖 撅 。 畜 產 品 加 工 方 法 原 始 , 牧 畜 成 活 率 很 低 。

                                              社 會 文 化 長 期 停 滯

31、 由 于 政 教 合 一 的 體 制 , 宗 教 成 為 佔 統 治 地 位 的 社 會 意 識 形 態 。 封 建 領 主 為 了 使 封 建 特 權 神 圣 化 , 從 精 神 上 奴 役 人 民 , 利 用 宗 教 教 化 人 民 忍 耐 、 妥 協 、 逆 來 順 受 。 凡 是 與 統 治 階 級 意 志 相 違 背 的 任 何 思 想 、 新 文 化 和 科 學 技 術 都 被 視 為 異 端 ,禁 固 了 人 們 的 思 想 。 阻 礙 了 教 育 的 普 及 和 科 學 文 化 的 發 展 。 曾 經 創 造 了 燦 爛 的 古 代 文 化 的 藏 民 族 , 在 達 賴 統 治 時 代 文 盲 率 居 然 高 達 90% 以 上

                                             人 民 生 活 極 端 貧 困

32、 廣 大 農 奴 和 奴 隸 被 迫 為 農 奴 主 進 行 繁 重 的 勞 動 , 負 擔 著 沉 重 的 差 役 租 稅 , 遭 受 著 強 制 性 的 超 經 濟 剝 削 , 終 年 掙 扎 在 貧 困 、 饑 餓 、 死 亡 線 上 。 民 主 改 革 前 , 人 口 只 有 3. 7萬 的 拉 薩 竟 有 四 、 五 千 乞 丐 , 而 人 口 不 及 一 萬 的 日 喀 則 竟 有 乞 丐 兩 、 三 千 人 。 惡 性 疫 病 不 時 流 行而 得 不 到 控 制 , 人 口 平 均 壽 命 只 有 35. 5歲 。 西 藏 人 口 急 劇 下 降 , 從 興 盛 時 期 有 數 百 萬 下 降 到 不 足 一 百 萬 。 農 奴 和 奴 隸 采 用 消 極 怠 工 、 抗 租 抗 差 和 逃 亡 起 義 的 辦 法 , 反 抗 農 奴 主 的
剝 削 和 壓 迫 。

相關資料連結:http://lamanet999.t35.com/down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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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賴的真面目

西藏農奴報導   2008年04月10日 11:00:12  來源:新華網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 ... content_7952295.htm

述評:是“西藏人民的代言人”,還是西藏農奴制度總代表? ——評達賴言行     

    新華網北京4月10日電(記者 李斌)近期,達賴宣稱自己是“如法守戒的佛教比丘”,口口聲聲“我感到萬分的焦慮”“我的願望是真誠的,我的動機是誠懇的”。

    然而,認真分析達賴集團的言行舉止,透過現象看本質,透過語言“煙幕彈”看達賴的所作所為,不僅談不上“如法守戒”,更談不上代表西藏人民的利益。正如外交部發言人所說,達賴是西藏政教合一的農奴制度的總代表,是長期從事分裂祖國、破壞民族團結活動的政治流亡者。他代表的是腐朽沒落的農奴制度,是早已被歷史淘汰的政教合一制度。

    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是僧侶和貴族聯合專政的制度

    西藏曾經長期處于政教合一體制下的封建農奴制社會。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總幹事拉巴平措研究員說,這種政教合一的制度,也就是僧侶和貴族聯合專政的制度。

    “達賴是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總代表。”拉巴平措說,實際自五世達賴以來,在中央政府的冊封、支持下,達賴才逐漸成為西藏地方政治上最有影響的實力集團,成為西藏地方權力機關即噶廈政府的總代表。

    歷史上,政教合一並非西藏獨有。在歐洲,政教合一制度曾延續上千年。15世紀,歐洲文藝復興運動結束了歐洲政教合一制度,工業大革命則迅速把歐洲各國帶入現代化。然而,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一直延續到20世紀50年代,嚴重阻礙了西藏社會經濟的發展,使西藏社會生產十分落後,人民生活極度貧困。

    即使是在這種背景下,鑒于西藏民族、宗教問題的復雜性,新中國成立後,由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規定,“對于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同時要求“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這些規定構成了中央對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的一套完整的不能隨意割裂開的方針和政策。然而,達賴集團並不滿足,于1959年悍然發動叛亂,這反而加速民主改革的到來,“邊平叛邊改革”,百萬農奴得到解放,翻身成為國家主人。

    叛亂失敗後逃亡海外的達賴集團是怎樣一群人呢?藏學專家指出,世界上善良的人們或許已經淡忘了他們當時的真實面目,但歷史是抹殺不了的,清楚地記錄著他們的所作所為。無數的歷史事實和文獻表明,他們是當時那些堅決拒絕廢除封建農奴制度,堅決維護逆歷史潮流的政教合一制度,拒絕給百萬西藏人民人權和平等,瘋狂叫囂“什麼都不能改的”的封建農奴主分裂勢力。

    從廢除封建農奴制,到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加強民族幹部隊伍建設到實施全國支援西藏的政策,過去數十年裏,西藏的經濟社會事業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迅速提高。這一事實,全世界有目共睹,不容否認。“這一變化可以用驚人的翻天覆地來形容。”年逾六旬的藏學專家大丹增說。

    藏學專家劉洪記說,今日的西藏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各族人民享有法律所賦予的各種權利,在改善民生方面基本實現了學有所教、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

    達賴集團搞“西藏獨立”是妄圖恢復政教合一制度
   
達賴叛逃之後,又對西藏做了些什麼呢?藏學專家唐家衛說,十四世達賴喇嘛在國外流亡了40多年,把人生最寶貴的時光用在了離經叛道、背叛自己祖國和人民的所謂“事業”上。盡管他在國際反華勢力的支持下,費了很多心思,想了很多辦法,用了許多策略,但是,幻想終歸是幻想,西藏是中國一部分的歷史事實不容置疑,任何人都無法改變。

    專家指出,達賴集團“西藏獨立”的幻想,就是妄圖恢復歷史上曾經存在的政教合一制度。即使是在達蘭薩拉的所謂“流亡政府”,也是政教合一的變相產物。“流亡藏人憲法”賦予達賴喇嘛控制和主宰政教的一切最高權力,是這個分裂主義集團的總代表、總頭子。

    為了維護自己在“流亡政府”中政教合一的地位,達賴借護教之名,在藏傳佛教內部及流亡藏人社區實行宗教迫害,造成了一係列宗教暗殺和暴力衝突。藏學專家劉洪記說,上世紀90年代達賴集團排斥、打擊護法神傑千修旦的信徒,

認為傑千修旦是修異說、發“惡願”的教派,打擊迫害,致使許多人被迫離寺逃走。2007年1月,達賴在印度舉辦的傳法會上要求信眾不要供奉傑千修旦護法神,甚至威脅信眾要在達賴和傑千修旦護法神之間做出選擇。在他的煽動下,西藏和其他藏區一些寺廟出現了搗毀傑千修旦護法神塑像的事件,並引發信與不信兩派群眾的衝突。

    在全體中國人民一心一意謀發展,西藏社會穩定、經濟快速發展的時候,全體中國人民發自內心積極迎接奧運會的關鍵時候,“3·14”拉薩暴力犯罪事件成為億萬群眾認識達賴集團真面目的反面教材。

    事實已經證明,達賴集團是“西藏人民大起義運動”的直接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而“3·14”拉薩暴力事件是“西藏人民大起義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們痛心地看到,事件發生後,對西藏旅遊業和商業等行業造成的損失何 止億萬元?對民族感情的撕裂,對人們心靈所造成的創傷,更是難以計算的損失。

達賴以“和平非暴力”面目出現但封建農奴主的立場沒有變
   
史實俱在,事實俱在。從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和國際反華勢力不斷騷擾襲擊我邊境,到八十年代煽動策劃拉薩騷亂暴力事件,到不久前發生的“3·14”拉薩暴力犯罪事件,一係列事實表明,達賴集團仍將繼續制造事件和麻煩,鬥爭將長期進行下去。

    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達賴極力標榜“和平非暴力”,在國際上迷惑了一些人,其分裂行為越來越具有組織性和偽裝性。從達賴處處樹立愛好和平、“放棄獨立”的宗教領袖形象,到“藏青會”“藏婦會”等“藏獨”團體的猖狂叫囂,其集團內部分工更加細化,更加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

    明眼人不難看出,達賴無論怎樣變換手法,都是萬變不離其宗,從“西藏歷史上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到“名副其實的民族區域自治”,其搞“西藏獨立”的主張沒有變,封建農奴主階級的立場沒有變,甘當西方反華勢力工具的角色沒有變。

大量事實表明,達賴是圖謀“西藏獨立”的分裂主義政治集團的總頭子,是國際反華勢力的忠實工具,是在西藏制造社會動亂的總根源,是阻撓藏傳佛教建立正常秩序的最大障礙。

    “達賴說的‘西藏不尋求從中國分裂’,這只不過是他掩耳盜鈴的鬼話而已;他所要的‘名副其實的自治’,就是妄想實現‘西藏獨立’,恢復舊有的封建農奴制度。”藏學專家傑當·洛丹平措說。

    在偉大祖國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統一是中國歷史發展的主流。堅持統一,反對分裂,是包括藏族在內的中華民族的光榮傳統,祖國統一的意識和愛國主義的情感深植于中華民族文化之中。具有光榮愛國主義傳統、統一的多民族的中國,絕不允許分裂集團有立足之地。在和平與發展成為世界主流的今天,伴隨著中國國力的進一步增強,人民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改善,西藏的發展進步是任何力量都無法阻擋的。

    當然,西藏不是人們幻想的“世外桃源”。藏學專家畢華說,在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很多,但是誰真正對西藏負責,對西藏人民負責,廣大的西藏人民心裏有本賬。

    西藏人民的好日子是西藏200多萬各族人民共同努力、艱苦奮鬥換來的,是中央政府關心、全國人民支援換來的,凝聚著全國人民的汗水和心血。我們相信包括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全世界的華人華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都會和西藏人民站在一起,堅決反對打砸搶燒暴力犯罪行為,堅決反對任何企圖制造“西藏獨立”的圖謀,都會義不容辭地為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作出自己的貢獻。

    聽其言,觀其行。辯證法告訴我們,對待任何事物,都應該透過現象看本質,對待達賴和達賴集團也是這樣。口口聲聲說代表西藏人民利益的達賴,代表的是西藏政教合一的農奴制度;“藏獨”分子幻想“西藏獨立”,也只能是“黃粱美夢”,永遠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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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之起源

在公元6世紀以前,整個西藏高原都分佈著很多說藏語的小國家和部族。這些部落後來合併為12個小邦,其中以位於山南地區雅隆河谷的吐蕃最為強大,不但統一了諸邦,而且後來還建立了吐蕃王朝。根據西藏史料的記載,在西元前127年的時候,雅魯藏布江流域的幾位苯教領袖,曾經一起迎立聶赤贊布為王。由於吐蕃王朝的建立者宣稱自己是聶赤贊布的後代,因此西藏人就將聶赤贊布登上王位的那一年(西元前127年),稱之為西藏王統元年,距今已經超過2100年了。

吐蕃王室的始祖崛起於西藏山南地區的雅隆河谷,在松贊干布(569年-650年)贊普[18]繼位以前,已經傳承了20餘世。大約在581年左右,松贊干布以13歲的年紀登上王位,並在布達拉山上建立皇宮。到了7世紀初的時候,由於松贊干布成功的經略,位於囊謙二十五族(今玉樹)一帶的「松波」、謙多(今昌都)一帶的「康國」(漢史稱「東女國」)、甘孜一帶的「附(讀bo)國」、理塘一帶的「蕃綠」、居青海的党氏各小國(即唐史所記「党項」)、以及吐谷渾等這些說藏語的國家,都統一在吐蕃王朝之下,該王朝也成了當時亞洲大陸不可忽視的一個強大國家。

在松贊干布統治期間,他也派遣了16名聰穎的西藏兒童前往印度學習,其中一名兒童吐米桑布扎,後來以梵文為藍本而創制了藏文[19]。大約在585年的時候,松贊干布派噶東贊(即唐史中的祿東贊)到尼泊爾迎娶赤尊公主[20],墀尊公主攜來了西藏的第一尊佛像不動金剛佛,並修建了饒薩孜拉康(即現在的拉薩「大昭寺」)。

大致上也在這個時候,從印度傳入的密教和從漢地傳入的大乘佛教與西藏原有的「苯教」結合,而形成了藏傳佛教

西元637年,松贊干布率兵攻吐谷渾,並第一次與當時統治中國的唐朝發生衝突。640年,松贊干布派噶東贊迎娶唐朝的文成公主

公元1032年(明道元年),宋仁宗封斯羅為「寧遠大將軍、愛州團練使」,並給以優厚的俸祿。公元1041年(康定二年),宋皇又封斯羅為檢校太保充保順、河西等軍節度使」。此後,斯羅的子孫繼承人董氈、阿里骨、瞎征、隴等,世代均由宋朝封官任職。斯羅部一直向宋朝稱臣。該部統治地區,隸屬宋朝將全國劃為26路(約相當於省)中的秦鳳路(見圖)。到公元1116年(政和六年),斯羅部地區全部改為宋朝的郡縣。斯羅部曾經多次與西夏作戰。

此外,宋真宗皇帝還於公元1001年(咸平四年)加封涼州(武威)藏族六谷部首領潘羅支為「鹽州防禦使兼靈州西面都巡檢使」的官職。

斯羅、潘羅支等藏族部落首領臣屬宋朝,借重宋代中央王朝所封官職,以加強對所部的統治號令。這種上下隸屬關係是明確的。

西元1271年,忽必烈改國號為大元,建立元朝,而忽必烈即為元世祖。此時原蒙古帝國已分裂為元朝和四大汗國,各自為政,大蒙古國不復存在。而這時西藏則為元朝所設立的總制院(宣政院)所管轄。一方面,由於元世祖及其後的元朝皇帝的大力支持,總制院(宣政院)的職權一直由薩迦派所掌握,負責統治整個西藏地區。另一方面,元政府不僅成功在政治上控制了西藏,在文化和其他層面也受到西藏很大的影響,比如八思巴就曾經根據忽必烈的要求,按照藏文字母的拼音方式創造了蒙古文字,史稱 「八思巴文 」。兩者的關係是互惠的。

以上這小段歷史敘述了西藏由盛轉衰,由進攻至稱臣的階段,自宋朝之後就一職與中國維持主從關係

1716年,準噶爾軍入侵西藏。1720年以後,西藏向清政府求援,清政府派遣大軍前往協助。1724年,清軍擊敗準噶爾。1750年,清政府駐藏大臣制度最終確立,成為定制。1793年清政府出兵打敗入侵西藏的廓爾喀(尼泊爾)後頒行了《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大大加強了駐藏大臣的權力。駐藏大臣地位為清政府派駐西藏的代表。

英國統治印度後的1888年,英軍佔領哲孟雄(今不丹)。同年以哲孟雄為基地侵略西藏,遭到強烈抵抗,史稱「土鼠年之戰」。

1903年,英軍第二次侵略西藏
,藏民在江孜等地抗擊侵略軍。由於雙方軍事技術水準相差太遠,在大量藏民(約五千)傷亡之後,拉薩淪陷。
1904年,英人與達賴結《英藏條約》,1906年與清政府簽訂《中英續頂印藏條約》。

1911年,中國爆發辛亥革命,建立了合漢、滿、蒙、回、藏等民族為一體的共和國——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實行對西藏地方的治理。1912年中央政府設蒙藏事務局(1914年改稱蒙藏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務,並任命了中央駐藏辦事長官。南京國民政府於1927年成立,1929年設立蒙藏委員會,主管藏族、蒙古族等少數民族地區行政事宜。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作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設機構。西藏地方政府多次選派官員參加國民代表大會。中華民國期間,外患不已,內亂頻仍,中央政府孱弱,而達賴喇嘛, 班禪額爾德尼繼續接受中央政府冊封,獲得在西藏地方的政治、宗教上的合法地位。現在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拉木登珠的任職,就是經由國民政府主席頒令批准的。


資料來源:

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章程的第一條規定,認定活佛靈童實行金瓶掣籤制度
http://zh.wikipedia.org/zh-tw/%E ... C%E7%AB%A0%E7%A8%8B

廓爾喀兵〈與英國有複雜不可分的關係〉
http://zh.wikipedia.org/zh-hk/%E5%BB%93%E7%88%BE%E5%96%8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1405826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英國同意不佔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
http://zh.wikipedia.org/zh-tw/%E ... 0%E6%A2%9D%E7%B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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