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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kikiyu 於 2016-9-15 10:34 編輯
老師、助教:
好久不見,自從簽字離婚後轉眼間已過了快5年,這期間倒也還平順。
原本小孩是由爺爺奶奶撫養,但在去年,前夫再婚並生了小孩
(女兒,104年出生,同年登記結婚),把雙胞胎帶回撫養,
中間我想探視,對方也說他最近很忙,希望我1-3個月看一次。我跟我前公婆都有保持密切聯繫關心孩子近況,我跟他們互動也很好。
但前天收到了家事法庭寄來的通知,要求我9/30出庭,事由是:認同收養子女。我查了一下,是我前夫的再婚老婆跟法院申請收養我的孩子,
我問過律師,他說一但收養確立,我就會失去法律保障的探視權,對方也可以不讓我看小孩。
前公婆也是在我告知他們之後,才知道收養這件事,他們對此非常生氣,因為前夫之前就以不讓他們看孫子為由跟他們要錢。
9/30上午就要開庭,我到底該怎麼辦?我好怕因此再也看不到孩子....
附註:我前夫於104年登記結婚,妻子小他一歲,71年次,同年(104)生下女兒
再麻煩老師助教給予建議,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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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能探視子女,這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所以妳應該拒絕收養一事。
民法第1076-1條,收養需經由父母同意,所以沒有妳的同意,無法成立認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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