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兒的緣份 - 免費服務→家庭婚姻宿定緣份衝突 - 實證因果紫微斗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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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兒的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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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kevin7326 於 2016-10-31 11:22 編輯
因前妻是越南配偶
但是在小孩生產前就鬧家變離家
女方故意拖延時間在台生產小孩
在移民署的認定如不是因為小孩,前妻早就要被驅逐出境
我:1984/11/26 午時(高雄聖功醫院)
前妻:1994/9/19(越南肯特,不知她出生時間)
女兒:2016/10/2 巳時(淡水馬偕醫院)
(以上日期皆為國曆/陽曆)
只想請問說
依此命盤,小弟是否值得爭取這女兒?勝算?
還是放棄不要爭取這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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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女兒生辰八字完全是依照她的出生證明上記載所提供的
正確度是可以確定的
另外報戶口使得女兒取得國籍這一點
縱使我沒有這麼做
戶政所也會做自動入戶
但是也有人建議我
若女方要以女兒來與我引發任何爭議
我先提親子鑑定保障自己的權益(萬一親子鑑定結果不是我的骨肉,那此小孩仍然會喪失本國籍)
中間還有這一段錯綜複雜的點必須要列入考慮
很抱歉,先前未和老師提及
女方其實所謀的就是利用此小孩,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31條
變更居留原因,繼續留在臺灣(成功與否尚不得知)
而近期與律師請教
律師的看法是,確認為說
小孩才剛出生沒多久
監護權判給我的可能性非常低
因為一般法官都會認為小孩還需要母親的照顧
延伸了說建議我
以法律層面來看,乾脆不用太主動去爭取
且還不知道此女兒是否真的是我的「骨肉」
因我自身其實對這小孩還是有些掛念
希望也在命理上獲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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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提供的時間皆為正確,女兒可以爭取看看。
首先,女兒可以對你的人生有加分的貴人力道,特別在近十年內,不論實質或精神上都具有提升的作用。
但,可能需要費一番周折,因為由女兒的命盤來看,與你的緣分仍有缺陷。
至於眼下的情況如何,提供一點建議給你。
1.依照你所陳述的情況,女兒既然已經取得國籍,也確認為婚姻關係持續中所生子女,
你可本於生父之親權,並要求前妻交付子女。
家事事件法及民法第1055條等,均有相關規定可以作為請求權之依據。
法院有相關訴狀範本可供參考,或者委任律師代為處理。
2.與前妻既然已經離婚,遣返離境僅為早晚問題,畢竟曾為夫妻一場,凡事應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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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因為不是很懂命理時差校正這方面學問
勞請老師們可以幫忙小弟
給予小弟一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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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ine裡面已經告知您小孩出生時間,剛好介於時差校正的分界點,學會討論怎麼做最好,請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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