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兒的緣份 - 免費服務→家庭婚姻宿定緣份衝突 - 實證因果紫微斗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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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證因緣果報的真實存在→已經運用本門的「宿緣律」,破天荒全過程,在網路公開討論區兩萬多篇公開問答,超過萬次的宿世因緣推算,幾達100/100的神準推斷了雙方注定的宿緣互動心態、互動過程與結局,印證了人與人之間確實存在著注定的宿世緣分。而這神準的宿世緣分,也就是顯示了前世冤欠或是前世恩德,造成今生注定的貴人或是冤親小人,這也證實了因緣果報的存在;而掌握貴人冤親的天機契機,也就掌握了今生成功失敗的重要關鍵。實證天理因果真實存在→前世因果功過能印證→運用本門的「因果律」超過千次的前世因果功過推斷,不只是神準推斷出今生必然的命運過程型態,也神驗的推斷出前世因果與祖宗因果,對於本身命運吉凶的重大影響,實證了「因緣同類相生」「前世因果今生相反承受」的因果天理,詳細的因果作用原理闡述如下;在精彩主題區中「前世今生因果」的故事中,就陳列了多個可以查證歷史而印證過的真人真事實例;通常認為前世因果今生難以求證,但是在這些事例中,依據本門紫微因果律,卻真正可以從祖上歷史因果經歷的實證來看,印證出「宿世因果報應」是有某些傳承的依據。 因為,單從自身一組生辰資料就可以準確推算出自身之外的祖上多代的主要歷史因果功過,這不就明顯的呈現出因緣果報的「欲知前生事,今生受者是」的「因緣承受」法則,也就是「善惡因緣必有前世因」「善惡到頭終有報,不爭早與遲」;再從「因果律」中的「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因緣同類相生」的因緣承受法則,可以讓人明顯的理解這些「前世因」,既是祖上的功過遺產,再從「欲知前生事,今生受者是」的因緣法則,可也就是明顯呈現自身在多次前世輪迴中的主要因果功過。協助超昇業障,教導修行功果→達爾文的進化論,不也就是肉體生命基因的「因緣承受」,並在之後的發展,開啟了生命基因科學的昌盛; 「實證因果紫微」的斗數原理也就如進化論般、劃時代的證實了「因果論」,也將在以後陸續發布的主題中,呈現出「實證因果紫微」的斗數推算系統,可以像生命的基因與演化科學;甚至更科學地,將宿世緣分的互動規律,命格與緣份的運作原理,像精密的基因工程,去掌握因果基因結構,與因果基因交換的精密技術智慧;精妙的「實證因果紫微」斗數系統,將可以無可限量進化,與研究發展應用,可以像「生命基因科學」般的幫助人類生命靈魂的進化與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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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兒的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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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evin7326 發表於 2016-10-31 11: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kevin7326 於 2016-10-31 11:22 編輯

因前妻是越南配偶
但是在小孩生產前就鬧家變離家
女方故意拖延時間在台生產小孩
在移民署的認定如不是因為小孩,前妻早就要被驅逐出境


我:1984/11/26 午時(高雄聖功醫院)
前妻:1994/9/19(越南肯特,不知她出生時間)
女兒:2016/10/2 巳時(淡水馬偕醫院)
(以上日期皆為國曆/陽曆)
只想請問說
依此命盤,小弟是否值得爭取這女兒?勝算?
還是放棄不要爭取這女兒?
16#
 樓主| kevin7326 發表於 2017-2-4 07:04 | 只看該作者
印玄因果師(印修道子) 發表於 2017-2-4 05:01
如果你所提供的時間皆為正確,女兒可以爭取看看。

首先,女兒可以對你的人生有加分的貴人力道,特別在近 ...

老師您好:

女兒生辰八字完全是依照她的出生證明上記載所提供的
正確度是可以確定的
另外報戶口使得女兒取得國籍這一點
縱使我沒有這麼做
戶政所也會做自動入戶
但是也有人建議我
若女方要以女兒來與我引發任何爭議
我先提親子鑑定保障自己的權益(萬一親子鑑定結果不是我的骨肉,那此小孩仍然會喪失本國籍)
中間還有這一段錯綜複雜的點必須要列入考慮
很抱歉,先前未和老師提及

女方其實所謀的就是利用此小孩,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31條
變更居留原因,繼續留在臺灣(成功與否尚不得知)
而近期與律師請教
律師的看法是,確認為說
小孩才剛出生沒多久
監護權判給我的可能性非常低
因為一般法官都會認為小孩還需要母親的照顧
延伸了說建議我
以法律層面來看,乾脆不用太主動去爭取
且還不知道此女兒是否真的是我的「骨肉」

因我自身其實對這小孩還是有些掛念
希望也在命理上獲得參考

印證因緣果報,實證天理因果,協助超昇業障,教導修行功果
15#
印玄因果師 發表於 2017-2-4 05:01 | 只看該作者


如果你所提供的時間皆為正確,女兒可以爭取看看。

首先,女兒可以對你的人生有加分的貴人力道,特別在近十年內,不論實質或精神上都具有提升的作用。
但,可能需要費一番周折,因為由女兒的命盤來看,與你的緣分仍有缺陷。
至於眼下的情況如何,提供一點建議給你。


1.依照你所陳述的情況,女兒既然已經取得國籍,也確認為婚姻關係持續中所生子女,
你可本於生父之親權,並要求前妻交付子女。
家事事件法及民法第1055條等,均有相關規定可以作為請求權之依據。
法院有相關訴狀範本可供參考,或者委任律師代為處理。
2.與前妻既然已經離婚,遣返離境僅為早晚問題,畢竟曾為夫妻一場,凡事應留餘地。


14#
 樓主| kevin7326 發表於 2017-1-6 16:59 | 只看該作者
印佛因果師 發表於 2017-1-6 16:34
在@line裡面已經告知您小孩出生時間,剛好介於時差校正的分界點,學會討論怎麼做最好,請耐心等候。

...

不好意思,因為不是很懂命理時差校正這方面學問
勞請老師們可以幫忙小弟
給予小弟一個方向
13#
印佛因果師 發表於 2017-1-6 16:34 | 只看該作者
在@line裡面已經告知您小孩出生時間,剛好介於時差校正的分界點,學會討論怎麼做最好,請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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