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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婚姻關係還有挽回的機會嗎?還是放掉對彼此都好? [打印本頁]

作者: lulu329    時間: 2012-7-2 14:23
標題: 婚姻關係還有挽回的機會嗎?還是放掉對彼此都好?
女方:國曆67年3月29日未時生/出生地台北縣
男方:國曆67年1月5日午時生/出生地台北縣
小孩:國曆97年5月9日巳時生/出生地台北縣

想請教~
先生較重視朋友(尤其是紅粉知己),但我沒辦法接受他這樣~
這一年來爭吵不斷(大部份都是我在吵,他不理會我)
公婆也因我常跟老公吵甚至希望離婚而對我不甚滿意(他們認為又不是捉姦在床),認為我應該要忍耐不計較的去維持家庭~
但~因我愛他但不右不能接受容忍他我沒辦法接受的事,且每天看到丈夫我要走不走都無所謂的態度,讓我跟他一起生活的很痛苦~
想請問之間的婚姻關係還有必要維持.挽回嗎?還是放手對雙方都好?
再來是,若真的要離婚,我能順利帶走小孩一起過生活嗎?

再麻煩撥空回覆,感謝您!
作者: 陰川蝴蝶君    時間: 2012-7-2 15:16
本帖最後由 陰川蝴蝶君 於 2012-7-2 15:19 編輯

恭請新發問者提供精確的出生資料,與「定盤」規定
出生日期:國曆 年 月 日
(固定曆別,別出現西元年,日期卻又是農曆,請注意!)

B、問題範圍者的出生時間:上午(下午)幾點幾分(2:30、4:30、6:30…等,偶數時間需了解是否超過30分鐘,最好能至戶政機關調閱出生證明,以方便推算時差)

如何申請出生證明:
需至當時申辦出生登記之戶所辦理不可跨區辦理,因為出生證明是留存在原來辦出生登記的戶政所,所以請備齊下列證件至當時申辦出生登記之戶所辦理
1.身分證
2.印章 (可簽名)
3.工本費每張10元
註(1):較早期申辦的出生登記有的出生證明並沒有填上新生兒姓名,最好加領1份出生登記申請書
註(2): 如果當時的申請書也沒有附出生證明,可以申請有出生記事的戶籍謄本(每張15元)
註(3): 戶政所不能發給當時的附件或申請書,是影印發給當時的附件或申請書 》

貼心小語: 上列應攜帶證件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注意事項:
1.可以通訊方式辦理,申請書附身分證正本及費用(出生證明每張10元、出生記事的戶籍謄本每張15元)、回郵信封。
2.委託辦理需附委託書,三親等內血親可直接代為辦理免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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