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因緣俱足
民國92年1月13日此案均判無罪(此年是農歷91年,第二大限太陰化祿最後一年)
農歷91天梁化祿命宮於午宮破軍
田宅宮受吉(主徵原單位有吉象)
1.大限太陰化祿+本命祿存+流年天梁祿匯聚於流年田宅三世祿; 此時本命田宅也匯聚成三世祿;
還有大限田宅至少也匯聚三祿,三代田宅吉象重重極致大吉。
遷移宮受吉(主徵異動升遷)
2.大限太陰化祿+本命祿存+流年祿存匯聚於大限遷移;本命遷移更因此匯聚五祿;流年遷移至少也匯聚三祿,三代遷移宮吉象極致大吉。
3.身宮受吉(資格身份題升)
此年本命身宮匯聚4祿,也夠於構成三世祿的大吉象。
兄弟宮受吉
4大限太陰化祿+本命祿存+流年天梁祿匯聚於流年兄弟宮三世祿; 其本命兄弟宮匯聚四祿構成三世祿大吉, 因此兄弟宮得吉象應該是說明此盤自身兄友都有吉事
5.父母宮受吉(至少自身有三祿匯聚)
當年而有原單位因為主管上司長輩而異動出關般的大吉象,身份也有如重見過光明般的大吉好運好事。
冤親貴人得祿忌作用法則界定何處???
註:老師以下我有用到題示相關事件人
(還有可能是法官也可能是檢察關,和它們自己)
加以祿忌套用
不管對錯大家別偷笑
民國96年,高等法院再度判決他們死刑(第四大限)
流命與本命重疊,而本命父宮也與流父宮重疊(這樣吉凶有加重嗎)???
1.父宮為 "廉貞天相擎羊 ,刑囚夾印" 其年受到忌煞產生惡格(還有相關事件人匯聚隱響),才又將判於死刑。(原本所有得惡格再次因為父宮(法庭)啟動又再次判刑)。
為什麼當年(96)判他們死刑,卻又給他們自由身??
(引用一下老師語句:祿得歸祿,忌得歸忌各自獨立, 吉兇成局互不抵消)
1.只要其年本命庚子父宮因任一相關人三方匯聚或匯夾就會產生"財蔭夾印"的大大吉格。
2.本命兄友宮逢相關人匯聚就會產生大吉,代表此盤得同伙他們自己又有此吉象。
3.大限福德宮本命兄友宮+再加身宮匯吉+再加父宮受吉.....福氣甚佳,兄友情同手足有難同當,有吉同吉, 且資格身份勝於91年獲吉極致也有如重生般得好事情發生。
但在命盤推算就可以推斷出來這個特殊情況!
很有可能因為"財蔭夾印"和"刑囚刑忌夾印"圍繞 , 和本命身受吉而產生關鍵特殊的吉兇格。
老師"因果"書中有題及因為某種不可理解的原因<===就是天相這顆星的星性,而可能暫解除官司纏身煩惱。
不管推得怎樣.對此案我還有問題......先看一下其它人得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