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et101699 於 2008-10-16 04:51 發表
日月空劫,人道乖違(這於老師"因果"大作上有題及 ,在本網也有多次題及)也就是同性戀傾向!
當逢有難可祈斗禮解厄<====不好意思這種方法真的可以"完全解難嗎"??
人生重大關卡(這部份跟生死書有關嗎?)
原帖由 晨曦居士 於 2008-10-16 18:03 發表
你忘了,還有個條件→現在進行式。
原帖由 晨曦居士 於 2008-10-15 01:05 發表
事件相關人:60年屬豬一人、61年屬鼠兩人、58年屬雞一人。
事件發生始於當事人第二大限,辛未年;事件橫跨三個大限至今仍為現在進行式。
原帖由 可樂 於 2008-10-16 22:34 發表
而在看<因果>書,是因為我們已經知道阿珍及趙建銘幹了哪些事,然後老師從命盤上一一做驗證,現在只不過是反過來,我們從命盤去推算這個人可能會發生什麼樣的事件;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解答你的疑問...
...我有看過一張命盤,有天機天梁擎羊和太陰擎羊的惡格,本命太陰化忌,今年流年天機化忌,明年走大限天機化忌.且太陰天機在三方會照,在幾個流年會三代化忌.但是命主人生尚稱順利,而且情場得意.所以命盤的現象是必然發生的結果嗎?....
弦首‧蒼 發表於 2008-10-16 17:37
流年命宮因為冤親宿緣的文曲化忌,造成昌曲三化忌夾天機化忌;
昌曲雙星為文星,雙雙化忌,應該與文書錯誤有關,而兩顆文星分別坐落於流年父母兄弟宮;
流年父母宮也可主上司長官,流年兄弟宮可主如同心腹之好友;
所以這兩種人在文星所主的文書上的錯誤,而害到流年命宮;
本案又是驚世奇案,既然是案件,那麼這些文書錯誤,就可能是「筆錄栽贓或記錄錯誤」???
這純粹從斗數原理推測的!不知是否與事實符合?
如果不用宿緣的文曲化忌,當事人自身先天流年文昌雙化忌與61年壬子人的武曲化忌,就組成YOKINO說的一些惡格;
而這些惡格都有足夠三代化忌匯流攻擊申子辰三宮;
申宮為流年父母、先天子女、大限夫妻;
子宮為先天父母、大限福德、流年僕役;
辰宮為先天僕役、大限遷移、流年子女;
互動相關人為58/60/61,所以不可能是子女與夫妻,那就可能涉及僕役、父母與遷移;
因為是轟動國際的驚世奇案,所以應該有主管機關,父母宮匯聚三代化忌可主徵主管機關帶來煩惱與災難。
遷移宮為出外際遇與人際關係,匯聚三代化忌,可主徵出外有難。
僕役宮為朋友宮,匯聚三代化忌,可主因為朋友拖累而有災難。
這樣不知道是否有拼湊出一些拼圖局部?
...85年時我曾自殺過(是有用到刀子),那時走壬午大限武曲化忌,流年廉貞化忌,當時的男友又是生年廉貞化忌屬馬,生年擎羊落在我的午宮.這是不是宿命冤親來向我要債的?流年命宮(子)就形成上述惡格.但我們之間完全沒有財務上的問題...
....兄弟宮是田宅的財帛,所以可看現金的累積;夫妻宮是福德的財帛,前世功德在這裡顯現.其餘宮位以此類推...可以這樣推斷嗎?....
...四化一般都提化祿和化忌,化權和化科好像比較少...
...民國96年,高等法院再度判決他們死刑(第四大限)
流命與本命重疊,而本命父宮也與流父宮重疊(這樣吉凶有加重嗎)???
1.父宮為 "廉貞天相擎羊 ,刑囚夾印" 其年受到忌煞產生惡格(還有相關事件人匯聚隱響),才又將判於死刑。(原本所有得惡格再次因為父宮(法庭)啟動又再次判刑)。...
....老師"因果"書中有題及因為某種不可理解的原因<===就是天相這顆星的星性,而可能暫解除官司纏身煩惱。....
原帖由 晨曦〈司教〉 於 2008-11-4 01:30 發表
跑到哪些宮位?那些宮位代表甚麼?
例如,辛未年,兩化科跑進他本命疾厄宮;疾厄宮主吉病災難,三科主聲名;所以此災上報。
84年,三化科夾在辛未流年的未宮,當年事件引起媒體更大關注,三審定讞,原本應該執行死刑,但是剛好一些人出書與 ...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被控強盜殺害吳銘漢夫婦,判死刑定讞後,五位法務部長「槍下留人」;台灣高等法院再審的更三審昨天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不得再上訴,纏訟廿一年全案定讞。
這是首件死刑定讞犯,經再審、更審獲改判無罪,重獲自由的案子;也是速審法實施以來,首宗因案件纏訟多年、被告更審獲判無罪而定讞的案件。
蘇建和三人感謝合議庭法官勇敢作出無罪判決,和律師團、聲援民眾、人權團體在法院門口高喊「司法有青天,人間沒有冤獄」。
一九九一年三月廿三日,住在新北市汐止區的吳銘漢夫婦凌晨被亂刀砍死,並遭強盜財物;檢方指控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及軍人王文孝所為,吳銘漢被砍四十二刀、妻子葉盈蘭遭強姦及被砍卅刀致死。案發十個月,王文孝就依軍法槍決。
高院判決蘇建和三人無罪理由,主要是認為法醫研究所對死者的刀痕鑑定,缺乏學理依據;單憑「刀痕角度」(傷口)去逆推凶器種類,至少包含菜刀、水果刀、開山刀,且行凶者至少二人,鑑定方法不符科學標準。
合議庭指出,比對王文孝及弟弟王文忠的供述,互相矛盾;王文孝兄弟與蘇建和等三名被告的說詞,又與案情重要情節不符,且與李昌鈺博士重建現場鑑定所呈現的血液噴濺痕或被害人屍體上所留刀痕不合。
判決指出,本案未查獲血衣、水果刀或開山刀等物證,現場沒有蘇建和等人的指紋或毛髮等生物跡證;吳銘漢夫妻的刀傷在頭、臉、頸部,多為平行性傷痕,若是數人砍擊,不至於產生這樣的刀傷,認定本案是王文孝一人所為。
法界人士指出,依速審法,檢方雖不能再向最高法院上訴,但被害人或檢方若發現新事證,仍可以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救濟;但要獲得最高法院支持判決有罪,幾乎是不可能。
【2012/09/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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