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首先謝謝您花時間替我指點
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回覆: 87年4月8號(農曆)
回覆: 98年9月16日(農曆)
回覆: 共二個小孩,其分別出生於 88年7月24日(農曆) 及 91年4月20日(農曆)
回覆: 95年8月18日(農曆)
5.雙方''協議離婚後的生活與離婚前一般''的意思是雖然已經離婚,但是仍然住在同一個屋簷下共同生活
嗎?是否能解釋清楚?
回覆: 是的,在我返台期間,我們還住在同一個屋簷下共同生活,但已分房睡.她常與女兒同房,我則睡書房或與兒子同睡,在返台假期中,我還是與之前一般,會接送小朋友上下學,洗衣,打掃...等,但我們之間的關係,明顯與之前不同了,不再對視,不再有所交集.
因離婚簽字前,她二姐及四姐知道我們之間的事,在簽字後他們也知道了,但在離婚前彼此說好,離婚之事不再讓她家其它成員及我家人,朋友,同事知道,主要是擔心小孩得知後對其有不好之影響,待小孩上高中後再找機會告知.在離婚協議書上也明文規定,她有權住此房屋直至小孩成年之後,或當她存夠足夠錢購房後,她將帶小孩搬離目前我所屬的房子.
以上為目前大致之情況.
老師,真的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