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請您幫忙離婚之事 - 第3頁 - 免費服務→家庭婚姻宿定緣份衝突 - 實證因果紫微斗數學會
印證因緣果報的真實存在→已經運用本門的「宿緣律」,破天荒全過程,在網路公開討論區兩萬多篇公開問答,超過萬次的宿世因緣推算,幾達100/100的神準推斷了雙方注定的宿緣互動心態、互動過程與結局,印證了人與人之間確實存在著注定的宿世緣分。而這神準的宿世緣分,也就是顯示了前世冤欠或是前世恩德,造成今生注定的貴人或是冤親小人,這也證實了因緣果報的存在;而掌握貴人冤親的天機契機,也就掌握了今生成功失敗的重要關鍵。實證天理因果真實存在→前世因果功過能印證→運用本門的「因果律」超過千次的前世因果功過推斷,不只是神準推斷出今生必然的命運過程型態,也神驗的推斷出前世因果與祖宗因果,對於本身命運吉凶的重大影響,實證了「因緣同類相生」「前世因果今生相反承受」的因果天理,詳細的因果作用原理闡述如下;在精彩主題區中「前世今生因果」的故事中,就陳列了多個可以查證歷史而印證過的真人真事實例;通常認為前世因果今生難以求證,但是在這些事例中,依據本門紫微因果律,卻真正可以從祖上歷史因果經歷的實證來看,印證出「宿世因果報應」是有某些傳承的依據。 因為,單從自身一組生辰資料就可以準確推算出自身之外的祖上多代的主要歷史因果功過,這不就明顯的呈現出因緣果報的「欲知前生事,今生受者是」的「因緣承受」法則,也就是「善惡因緣必有前世因」「善惡到頭終有報,不爭早與遲」;再從「因果律」中的「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因緣同類相生」的因緣承受法則,可以讓人明顯的理解這些「前世因」,既是祖上的功過遺產,再從「欲知前生事,今生受者是」的因緣法則,可也就是明顯呈現自身在多次前世輪迴中的主要因果功過。協助超昇業障,教導修行功果→達爾文的進化論,不也就是肉體生命基因的「因緣承受」,並在之後的發展,開啟了生命基因科學的昌盛; 「實證因果紫微」的斗數原理也就如進化論般、劃時代的證實了「因果論」,也將在以後陸續發布的主題中,呈現出「實證因果紫微」的斗數推算系統,可以像生命的基因與演化科學;甚至更科學地,將宿世緣分的互動規律,命格與緣份的運作原理,像精密的基因工程,去掌握因果基因結構,與因果基因交換的精密技術智慧;精妙的「實證因果紫微」斗數系統,將可以無可限量進化,與研究發展應用,可以像「生命基因科學」般的幫助人類生命靈魂的進化與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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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紫微斗數印證因緣果報的真實存在,存有大量的網友推算案例
精準論斷今生命運課題、前世因果、冤親貴人、國家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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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te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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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請您幫忙離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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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主| terr 發表於 2016-3-30 23:34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太太前夫,印象中63年次,屬虎。先感謝老師能幫忙了。
12#
印玄因果師 發表於 2016-4-4 16:34 | 只看該作者
因你的出生時間介於子丑兩時辰之間,需要定盤,而據你所述之事實,不應為子時。
又,因丑時的命盤於93年考上高考一事有疑慮,需先請教您,究於何時考上高考?方資確認命盤為正確。
於您回覆後,我確認命盤與事實相符,與丑時無疑後,即將已推算之結果與建議奉上。

印證因緣果報,實證天理因果,協助超昇業障,教導修行功果
13#
 樓主| terr 發表於 2016-4-5 10:30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我是國曆93年10月高考放榜,94年1月分發機關報到,94年6月受訓完正式機關任職。
14#
印玄因果師 發表於 2016-4-6 13:11 | 只看該作者
出乎我意料之外,經過定盤,你仍是以子時命盤為準。


首先你的主觀意識相當強勢,明白自己所需,有獨立思考的能力,惟獨於六親面表現較為消極被動、不懂經營,不擅處理,於感情面亦然。
因此,凡此類事項你容易不滿意亦無可奈何,有期望亦不懂積極爭取。基於此特質,表徵為良緣難利,孽緣難離;如家庭核心成員(父母、配偶、子女),屬不良之宿世緣份,勢必造成你人生上諸多痛苦。


依照本門因果璇璣訣 所推算,你之命格最懼農曆年次為3尾、6尾之人(例如73、63、53;76、56年次)
惟於你虛歲33歲之前,尚得忍受之,因其仍有部分助益,縱苦亦未持續。33歲之後則年年辛苦,勢難忍受,於去年更是烏雲蓋頂,心緒濁苦。

復觀老天爺許你之命格,頗有福報,當一生不乏財源,不受斷炊之苦,惟個性過剛,是非率斷,於外緣不夠柔軟耐心,總以己之標準衡量外緣。
致今世復令琢磨六親因緣,求達圓融之休。


由你妻之生年為63年次可知冤欠,且為長期持續40年之苦,實有分離之必要,以免過度陰暗而造惹一家悲苦,致延伸更多負面因果。
你的大兒子相當程度的承繼了你妻之因果,此為她懷孕之時心思所致,甚為遺憾。至於小兒子的時辰,因你敘述不清,還請確認。
另,據提供之妻之生辰,經定盤,子時不正確,應為丑時。

又離婚本就相當麻煩,其中含有責任問題,甚至有贍養費之負擔(民法1057條),但如妻有過失(民法1052條),自當判離,此為你須舉證之處,處理之處諸多繁複,當與熟捻離婚訴訟之律師詳加討論,並擬具體對策相應之,此處繁雜且事涉隱私,無法詳述。茲須提醒者為,如求勝訴,除應受託律師於離婚事務有相當經驗外,應揀選於你有利之年次律師,此可於律師資料查詢系統得知(http://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aspx)。
至於何者年次適當,自於你有屬意之後,給予建議。

以上如有具體疑問,可以補問,你亦自當耐心面對,敬祝妥善平安。

15#
 樓主| terr 發表於 2016-4-7 00:26 | 只看該作者
個性部分的確讓自己陷入很不利的處境,去年的確發生很大的事件,讓我至今非常困惑,配偶進入家門後的確讓家裡氛圍很差,常常破財,另外對家人事情確實呈現消極被動狀態,不善處理與經營。

能否再請教老師,
1.我前世是否虧欠配偶或兩個兒子很多,抑或是今世遇到配偶而有此遭遇??
2.小兒子是農曆95年5月13日下午兩點出生,請問重度自閉有無轉好餘地??
3.我打算聘請57年次的律師,可以嗎??  

再次感恩老師大德,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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